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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59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标题
  • 涪陵十四中兴华中路校区厨房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字〔2021〕11号
  • 有 效 性

涪陵十四中兴华中路校区厨房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 号: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苗

联系电话:131*******3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74号1幢1单元10-6号

授权代表:陈韦

联系电话:138*******1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第十四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庞健

项目负责人:黄小虎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北斗支路1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覃德勇

项目负责人:王怡力

地址: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12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1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涪财采投字〔2021〕7号),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21年1月25日重新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事项一: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1. 切肉绞肉机: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GB4706.1-2005及GB4706.38-2008,具有CQC产品认证证书……4. 压面机: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GB4706.1_2005及GB4706.38_2008,具有CQC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影响公平竞争及为唯一性限定制造商所设置。

事项二:招标文件评标标准“1. 所投油烟净化器整机通过GB/717428-1998通风管道耐火试验和GB9978-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中关于高温运行的测试……设备可以故障报警,漏电自动保护,预留在线监测连接功能。”影响公平竞争及为唯一性限定制造商所设置。

事项三:1. 本项目设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已确定,未经设计何来清单?在采购人不组织各施工方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况下,怎么了解本项目的难点在何处?怎样进行施工方案的设计呢?

2. 招标文件已确认产品参数及验收标准,且所提供样品的参数与需求参数一致,投标人对所投产品需求的技术参数真实性负责就行了,何须再提供样品?

3. 售后服务培训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已明确要求,何须再出具方案评审?

4. 我司质疑的是评分的分值、权重比、量化标准的依据及好、优良、较好、一般、差的权衡评审标准,请提供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删除投诉事项一和二;建议修改评分标准、因素、细则、分值及明细评审标准量化权重比的依据。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1年1月27日向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涪陵十四中发送了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经调查,现查明:

   (一)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在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对该项技术参数已作实质性修改,所投诉的技术参数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在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对该条评标标准已作实质性修改,所投诉的评标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1. 关于采购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的问题,采购人是为了防止投标供应商之间串标,采购人安排有相关人员配合各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在第一篇八、九条予以告知),开标前工作时间供应商随时可进行现场踏勘,供应商不进行现场踏勘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本项目招标文件有明确设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是为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统一的报价标准,防止个别供应商恶意漏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能因有了统一的数量要求就认为不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是为了鼓励各投标供应商积极参与设计,充分利用各供应商的专业知识和智慧,为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方案提供参考。

2. 对样品评审主要是对产品外观和制造工艺进行评价。

3. 招标文件和合同样本对售后服务和培训的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对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的评审是为了鼓励各投标供应商提供更优质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

4. 对上述评审标准的分值、权重比、量化标准的设置依据问题,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自行设定的范围;至于好、优良、较好、一般、差的评审标准则是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方案、样品进行横向比较后作出专业的评判,属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必须对该评分标准进行量化。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一、二和三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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