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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3-0010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标题
  • 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字〔2023〕30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空调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字 号: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扩散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显英     联系电话:132*******3

地址: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69号百汇广场G层1-047

二、被投诉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

项目负责人:肖老师   联系电话:150*******9

地址: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1号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年9月5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磋商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完全满足所有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厂家不足三家,涉嫌以不合理有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2.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涉嫌重复计分和将实质性响应条款作为评分项。

3. 采购文件评分因素重复计分,重复计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控标痕迹明显,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提供投标便利,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1. 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列出三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

2. 请依法修改和优化采购文件中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参数指标,删除具有的控标作用的限制性参数。

3. 请依法删除评分标准中标注★号实质性技术要求的评分项,优化降低一般性技术要求的单项扣分分值及该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 请依法删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检验报告》书的加分项。

五、被投诉人申辩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均是采购人在各个实体门店及网上咨询后,参考了多个品牌多个型号产品参数综合后制定的,非参照特定品牌量身制定的,设定高标准参数的初衷在于所使用环境是学校教学楼,使用频繁且连续工作时间长,希望采购质量好的产品,本项目并没要求投标产品满足所有技术参数是允许非★号条款负偏离的。现经再次核实,发现技术分不得0分的品牌不足三家。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采购文件中无效响应条款是提示评审委会对★号条款有负偏离的情况怎样处理,而不是作评分条款,是投诉人理解有误。采购人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较高,非★号条款只充许有两条负偏离,超过两条负偏离的投标技术部分得分就为0分。不存在重复计分和将实质性条款作为评分项的情况。

对投诉事项3的申辩:技术响应条款中要求提供中国能效网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出具的能效等级证明是作为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的评判依据,并非评分条款;提供国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作为评审小组判断该产品技术指标、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审依据,防止供应商弄虚作假,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属于投诉人理解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因该采购文件规定“技术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技术分为0分的产品实质上失去了成交资格,该品牌的产品就失去了与其他品牌平等竞争的资格。而非★号条款有叁条及以上负偏离的,技术部分就得0分,经查实,非★号条款负偏离少于叁条的不足三个品牌,该项目能够参与公平竞争的品牌不满足法定的三个及以上的要求,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和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和3 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因投诉事项1成立,撤销该采购项目的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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