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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4-0004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9
  • 标题
  • 涪陵区2024年水域垃圾清运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2024〕5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2024年水域垃圾清运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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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涪陵区水域垃圾清运设备采购”(项目号:FLQ24A000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007  采购时间:2024年02月07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涪陵区水域垃圾清运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运北路1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水域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资格要求设置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2.分值设置不细化、不量化。3.评分标准具有歧视性排他性。4.分值设置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具有隐藏或违法加分信息。5.评标标准具有信息歧视和提供有差别的信息。6.评标标准具有针对性、歧视性、信息提供具有隐藏性。7.产品的质量稳定与核心技术及所需提供的评标标准无描述,具有隐藏或违法的加分信息。8.业绩分的设置过高,对新成立的企业有歧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3、4、5、6、7采购人已作实质性修改,原有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修改后的条款如果不满意需要重新提出质疑,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8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和(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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