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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4-0004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标题
  • 涪陵区2024年水域清漂船舶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2024〕8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2024年水域清漂船舶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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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2024年涪陵区水域清漂船舶采购”(项目号:FLQ24A0000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4A00008  采购时间:2024年03月12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涪陵区水域清漂船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张家港鑫龙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运北路1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水域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3月22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评分标准的设置,指定技术专利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再次出现了信息公开歧视,再次变相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有要求。3.设定特定行业特定的尺寸业绩,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1属于对已作处理的投诉事项重复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和(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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