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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1-00179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1〕22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 号:

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马武电力公司、涪陵百汇发供电公司、涪陵黄桷洞发供电公司:

为支持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用电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30号)精神,现就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 用电范围。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

2. 价格政策。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执行。

3. 申办程序。已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主动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书上对社区、村(居)民委会的工作场所、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进行界定,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供电企业。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从申请的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尚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及时安排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剥离改造,改造完工后,再主动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4. 场所变更。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工作场所、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发生变更后,应主动向供电企业及时申请变更用电性质,如没有及时办理用电性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5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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