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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1-00400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收费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1〕45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收费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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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按照《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原则和测算方法

   (一)制定原则

1. 充分考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耕地开垦费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 统筹兼顾耕地资源保护特别是水田资源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测算方法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开垦费分为基准价和粮食产能价,基准价按耕地类型分别测算,旱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旱地产出率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水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水田产出率和水田稀缺性两个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粮食产能价格以整治后耕地质量达到正常生产能力所需成本为测算依据。

二、耕地开垦费具体收费标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占用同类型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收取。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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