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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1-00631
  • 主题分类
  • 收费;物价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1〕96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 号:

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158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0元,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 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 1392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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