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管中心,直属学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2.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分类一览表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让乡村学校教师真正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努力推进全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区除敦仁、崇义街道所辖学校及其余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学校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经区教委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补助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工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均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根据学校所处地理位置,结合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重点向村小、教学点,特别是条件艰苦的边远、高寒地区学校倾斜。我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共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分为两档:一类1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一类2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二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三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随工资按月发放到教师个人银行卡。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 离退休人员和在编不在岗人员。
2. 经区教委同意,由补助范围学校借调(借用)到其他非补助范围单位、到区教委所属非补助范围学校交流学习、到区教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上挂锻炼,以及因公外出学习培训等超过1年的在编教职工。
3. 连续休病、事假超过1个月,且仍在休假期间的教职工。
4. 因立案审查、羁押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
5. 按规定延长产假的女教职工。
五、经费保障
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我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区政府统筹落实,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六、组织实施
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市委、市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和教财函﹝2013﹞106号文件精神,经反复研究作出的稳定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广大乡村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摸清全区乡村教师基本情况,制定《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为审批阶段:召开全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部署会,下发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各学校(单位)认真填报《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花名册》和《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汇总表》,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教委、区财政审核。
第三阶段为兑现阶段: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金额打入教师银行卡,全面兑现我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学校(单位)严禁在规定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学校(单位)在兑现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平稳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