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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99H/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科局发〔2020〕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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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现将《涪陵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7日   



涪陵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市科技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涪陵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征集、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由区科技局及依法依规委托的科技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完成。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项目管理,发布项目征集指南、配置项目财政经费和下达立项通知,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诚信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涪陵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向项目牵头单位和区科技局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按规定结题。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中的立项评审、结题、绩效评价和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及维护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资助方式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主要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产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为主;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社会效益为主。重大主题专项着眼于全区重点行业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提档升级等,突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针对某一重点行业产业或特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1.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或者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急科技攻关的领域。

2. 对全区重点产业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3. 实施内容应围绕主题目标,具有技术关联性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4.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科研经费除民生类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外,其它项目均采取“结题后补助”的方式,资助强度由区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经区科技局立项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的指导性科研项目除经费管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以外,其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

   (一)编制指南。区科技局结合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项目征集。区科技局发布项目征集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项目征集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三)项目申报。申报主体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事业为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相关申报信息和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项目申报,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核:

1. 项目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超过2项,若有往年无故逾期未结题者,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研项目。

2. 申报项目已获得过区级财政资金资助。

3.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项目逾期未结题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四)形式审查。区科技局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进入评审环节,未通过的项目不纳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1. 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

2. 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3. 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

4.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5. 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专家评审。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组织形式。专家评审时可以采取票决制、计分制或综合评议等方式。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六)科技局研究。对项目评审的结果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分别初定和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

   (七)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区科技局提交区政府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政府审批。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

   (九)下达立项通知。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十)签订任务书。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任务书签订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局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十一)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及指导性科研项目,可简化立项程序。其中: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至少要完成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程序方可下达立项;指导性科研项目须完成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研究程序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  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相应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项目变更

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1. 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2. 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3. 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申请延期限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4. 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

   (一)结题申请。项目到期三个月内,牵头单位应主动向区科技局申请结题。

   (二)结题材料提交。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结题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材料包括:项目结题证书(含经费决算表)、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三)结题材料审核。对申请结题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当对其提交的结题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结题流程;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结题流程。

   (四)结题方式确定。项目结题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结题、评审结题等方式。3万元(包含3万元)以内的计划项目和指导性项目原则上实行审核结题,3万元以上项目实行评审结题;均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五)结题结论。结题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结题”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结题:

1.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率未达到80%。

2. 提供的结题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3. 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4. 未通过首次结题的项目可申请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然后再次申请结题。

   (六)销号。通过结题的项目方可销号。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直接进入项目终止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分为双方终止、单方终止两类。

   (一)双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1.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 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5. 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二)单方终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单方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1. 项目实施单位已破产,无法联系;项目实施单位拒绝配合结题的。

2. 项目未通过结题,又不履行延期结题手续的。

3. 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4. 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5.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结题时进行经费决算。

   (二)“结题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经费。

   (三)通过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四)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结题结论为“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违规资金和结余资金退回。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一)评价内容。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二)评价方法。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三)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  在立项评审、结题等环节,原则上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牵头组织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及维护。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遴选应当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通过科技咨询专家库实施遴选。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有科技诚信不良记录的。

   (三)有其它情况不宜选聘的。

第六章  综合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等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施“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对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之不相符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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