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WBF08M
单位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红专村村委会办公楼1-1
接2022森林督查1301-1、1302-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红专村3组(小地名:屋头湾,滛河湾)处的林地,用于实施排危抢险,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调查核实,2022森林督查1301-1、1302-2号图斑土地面积0.2258公顷,其中未占用0.0208公顷,你单位占用非林地0.0206公顷,占用林地面积0.1844公顷(即1844平方米,折合2.76亩),地类为无立木林地(248平方米)和乔木林地(1596平方米),森林类别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冉*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森林督查1301-1、1302-2号图斑核实情况的说明》、《林权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1844平方米(折合2.76亩)符合违法情节较轻档的适用条件和裁量阶次从轻档的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前恢复184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乔木林地面积159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8728元,即1596平方米×20元/平方米×0.9=28728元;
2.处恢复无立木林地(参照宜林地)面积24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339.2元,即248平方米×6元/平方米×0.9=1339.2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184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3276.8元,即1844平方米×8元/平方米×0.9=13276.8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43344元,大写:肆万叁仟叁佰肆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