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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21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标题
  • 四川伦创兴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93号
  • 有 效 性

四川伦创兴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93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伦创兴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CX2H1X2L

法定代表人:瞿**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一段9号2栋1单元12层16号

根据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22603151126-1号图斑等11个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黄旗社区3、5组(小地名:滴水岩)处和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点易社区1、2组(小地名:狗坐石)处、5组(小地名:乌龟摊)处的林地,用于修建G351石板沟长江大桥至黄旗段改建工程项目,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和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区规资局移交11个图斑土地总面积为4.4066公顷,其中,审批面积4.0654公顷,未占用面积0.1697公顷,占用林地面积0.0117公顷(即117平方米),毁坏林地0.0095公顷(即95平方米),毁坏林木0.1503公顷(即1503平方米,且无活立木材积蓄积),地类均为竹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瞿**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22603151126-1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5001022022101911080050号等八个图斑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31504031660、5001022022101911080128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G351石板沟长江大桥至黄旗段改建工程项目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你单位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117平方米(折合0.1755亩)、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95平方米(折合0.1425亩)、毁坏林木1503平方米系无活立木材积蓄积,并有主动复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与《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适用条件和裁量阶次从轻档的裁量标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适用条件和裁量阶次从轻档的裁量标准以及第6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适用条件和裁量阶次减轻档的裁量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毁坏林木共计林地面积171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11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340元,即11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234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9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900元,即9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1900元;

3.处恢复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共21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48元,即212平方米×8元/平方米×0.5=848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5088元,大写:伍仟零捌拾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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