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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标题
  • 重庆盛禾稂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24号
  • 有 效 性

重庆盛禾稂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盛禾稂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2P52C1T

法定代表人:唐国彬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室(自主承诺)

接群众举报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五四村2组(小地名:八角庙)处林地,场平拟修建肉牛养殖场,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1.5071公顷,其中非林地1.4951公顷;毁坏林地0.0128公顷(即128平方米,折0.19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0.0120公顷、商品林0.0008公顷,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国彬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盛禾稂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蔺市街道五四村2组开办养殖基地毁坏林地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2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林地12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880元,即12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2880元;

2、处恢复毁坏商品林林地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96元,即8平方米×20元/平方米×0.6=96元;

3、处恢复毁坏林地12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614.4元,即128平方米×8元/平方米×0.6=614.4元。                                            

以上三项罚款共计3590.4元 ,大写:叁仟伍佰玖拾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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