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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1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标题
  • 田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27号
  • 有 效 性

田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227号


被处罚人姓名: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2月16日     身份证号码:51022******165818  

联系电话:1351****873   住址:重庆市**区**街道**村4组56号

接2022年森林督查180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4组处(小地名:**)的林地,用于实施长寿区煤炭沟水库排险加固工程,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该处林木、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该图斑林地面积为0.0809公顷,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0.0070公顷(即70平方米,折0.105亩),毁坏林地0.0067公顷(即67平方米,折0.1亩),毁坏林木0.0672公顷(折蓄积2.07立方米、材积1.35立方米),林地地类均为针叶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公益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森林督查180号图斑占地的复核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森林督查180号图斑林地复绿核查的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及时主动在原地栽植林木且于2023年2月8日通过复绿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较轻档、第6项违法情节严重档和第7项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占用林地面积7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400元,即7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1400元;2.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6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340元,即6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1340元;3. 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1413元(即300元/m³×1.35m³×3.5 =1413元);4. 处恢复林地面积137平方米(70+67=137)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548元,即137平方米×8元/平方米×0.5=548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4701元,大写:肆仟柒佰零壹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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