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3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标题
  • 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5号
  • 有 效 性

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5号


被处罚单位: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负责人:王*         电话:1852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4Y617P

营业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同乐村一社1至3层(3-32)

接国家林草局督办通知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哨楼村1组(小地名:幺故坝)处的林地,用于涪陵区城镇(白涛街道)规划建设项目(2020年第二批次):中化涪陵环保搬迁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精细磷酸盐及配套新型专用肥项目边坡治理(13号、22号、53号小斑),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三处小班占用林地面积共0.2439公顷(即2439平方米,折3.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负责人王*的委托人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涪陵区城镇(白涛街道)规划建设项目(2020年第二批次)项目使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2439平方米的林地原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43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48780元 ,即2439平方米×20元/平方米=48780元,大写:肆万捌仟柒佰捌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3月01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