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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5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标题
  • 重庆市枫香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3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枫香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枫香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方坪村二组村委会办公楼103室(自主承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2MA7GDAYL0L

法定代表人:廖仕伟            电话:13108929111

接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12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方坪村一组(小地名:糖湾、下大坵、大坵外面、下大坵外)处的林地,用于栽种农作物,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121号图斑面积共0.7771公顷,其中未占用0.1286公顷;毁林开垦0.6485公顷(你单位涉及1小班面积0.3514公顷,即3514平方米,折5.27亩;其他行为人涉及面积0.2971公顷,另案处理),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廖仕伟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一季度遥感监测卫片121号图斑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2年森林督查2225、2226号图斑林地复绿核查的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已对该位置进行复绿,并通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复绿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51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2168元,即3514平方米×12元/平方米×1=42168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陆拾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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