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6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标题
  • 重庆龙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0号
  • 有 效 性

重庆龙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龙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3050061A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农会路3号政府办公楼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段合森                电话:150****6557

接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71208060184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至8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石笋梁村1组、老龙洞村2组(小地名:大堰塘)处的林地,用于矿产品开发工程建设堆放揭矿山盖山的弃土,造成该处林地和林木毁坏。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对你公司占用林地面积、林地破坏程度及毁坏林木蓄积、材积情况进行鉴定计算,并依据其所出具《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年第2号)的意见,毁坏林地面积0.4202公顷,其中商品林0.1981公顷(即1981平方米,折2.97亩),公益林0.2221公顷(即2221平方米,折3.33亩),林地地类全为乔木林地;仅毁坏林木未造成林地“毁坏”,涉及林地面积0.9509公顷,毁坏林木蓄积12.23m³,折材积8.317m³(柏树611株),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柏木,比照重庆盛东木材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对涪陵区柏原木500-8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4158.5元 (即8.317立方米×500元/立方米=4158.5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段合森的委托人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SC5001022023071208060184号图斑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年第2号)》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复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1833株;恢复420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198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47544元,即198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47544元;

2.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1981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9508.8元,即1981平方米×8元/平方米×0.6=9508.8元;

3.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222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444200元,即222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5=444200元;

4.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2221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44420元,即2221平方米×8元/平方米×2.5=44420元;

5. 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6634元,即8.317立方米×500元/立方米×4=16634元。  

以上五项罚款共计562306.8元,大写:伍拾陆万贰仟叁佰零陆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4月11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