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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7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标题
  • 孙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罚决字〔2024〕第44号
  • 有 效 性

孙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罚决字〔2024〕第44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50****1166  

出生日期:1***年*月3*日    身份证号码:512*****8206307210                         

户籍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组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重庆市涪陵区**镇**村4组(小地名:小**湾)处的林地,用于耕地复垦项目的道路,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采石面积0.2247公顷,其中非林地0.1878公顷,毁坏林地0.0369公顷(即369平方米,折0.55亩),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222平方米、灌木林地147平方米,森林类别全为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在涪陵区**镇**村4组采石毁坏林地现场勘验报告》、《无林权证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6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公益林乔木林地22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5328元,即22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6=5328元;

2、处恢复毁坏公益林灌木林地14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116.8元,即147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6=2116.8元;

3、处恢复林地面积36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771.2元,即369平方米×8元/平方米×0.6=1771.2元。                                            

以上三项罚款共计9216元,大写:玖仟贰佰壹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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