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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8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标题
  • 重庆市南川区肖遥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7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南川区肖遥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7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肖遥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遥    电话:133****08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DD52Y28B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579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陆陆续续从重庆市南川区肖遥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调运14车松木片(397吨)到重庆市涪陵区龙头港码头堆放,准备装船运往重庆玖龙纸业进行销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受委托人杜**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椐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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