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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09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标题
  • 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46号
  • 有 效 性

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46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8T92E440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翠园南路201号世界城二期15号楼1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斌        联系电话:15****3999

接2023森林督查894-2、7、13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至今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3组(小地名:风岩)的林地,用于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段长岭岗隧道项目修建施工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核实,图斑总面积0.1249公顷(即1249平方米),其中,已审批691平方米;未占用32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526平方米,折0.8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竹林地274平方米、灌木林地252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小斌的委托代理人曹**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894-2、7、13号图斑核实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现已取得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渝林审核临〔2024〕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商品林竹林地)面积27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3288元,即274平方米×20元/平方米×0.6=3288元;

2.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商品林灌木林地)面积25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814.4元,即252平方米×12元/平方米×0.6=1814.4;

3. 处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2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2524.8元,即526平方米×8元/平方米×0.6=2524.8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7627.2元,大写:柒仟陆佰贰拾柒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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