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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4-0013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标题
  • 乐山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9号
  • 有 效 性

乐山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89号


被处罚单位:乐山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8Y0XJ6N

法定代表人:杨廷恒        联系电话:138*****1519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4幢5区1楼10号

接2023年森林督查四期853-5,859-2、3、4、5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7组(小地名:堰头、大沟隧洞)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渝万高铁空压机房、库房、施工便道、临时停车坝子,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违法占用图斑林地面积共0.3350公顷(即3350平方米,折5亩),其中乔木林地1352平方米(859-2号图斑),竹林地1998平方米(853-5,859-3、4、5号图斑),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廷恒的委托代理人何*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四期859-2、859-3、859-4、859-5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3森林督查四期853-5图斑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5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35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67600元,即135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5=67600元;

2. 处恢复改变竹林地用途面积199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99900元,即1998平方米×20元/平方米×2.5=9990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5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67000元,即3350平方米×8元/平方米×2.5=6700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2345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伍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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