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1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字号:涪陵区茨竹沟土鸡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AA4270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石岭村六社笋竹园内
经营者:李*婷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2*******82 联系电话:17*****180
户籍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路6号2单元3-1
接群众举报,经依法查明:你于2018年1月1日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石岭村6组(小地名:跳蹬河)的林地,用于修建公共厕所、化粪池、养鸡圈、柴火房、扶贫车间等,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该处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为0.2638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为0.2370公顷;改变林地用途0.0214公顷(即214平方米,折约0.3亩,其中2号小班157平方米公益林属于经营性项目,另有47平方米公益林属于非经营性项目,5号小班商品林10平方米,不是当事人所为,经对比2018年影像系原有的道路);毁坏林木0.0054公顷(即54平方米,折约0.08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义和街道石岭村6组修建房子、公厕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林权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修建公共厕所和扶贫车间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毁坏林木面积较小(54平方米)且无蓄积、材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一)项、(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6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林地面积268平方米(214+54=268)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280元,即15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0.5=6280元;
2.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940元,即4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940元;
3. 处恢复林地面积20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16元,即204平方米×8元/平方米×0.5=816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8036元,大写:捌仟零叁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