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34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宫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9HD25
法定代表人:周文
住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河东街三期二楼
根据2024森林督查二期384-1、387-3、388-3、389-3、389-3-1、389-3-2、344-1、333-1、333-1-1、322-4、322-4-1、348-1、349-1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龙桥社区6、7组(小地名:彭家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渝万高铁站前6标彭家湾隧道进口项目附属设施,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调查核实,图斑总面积共2.5198公顷,其中,344-1、333-1、333-1-1、322-4、322-4-1、348-1、349-1图斑共2.3519公顷非你单位所为,另立案调查;你单位占用384-1、387-3、388-3、389-3、389-3-1、389-3-2图斑面积0.1679公顷修建该项目附属设施,其中389-3-2号图斑0.0247公顷已办理手续(涪陵规资临地〔2023〕33号),剩余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432公顷,即1432平方米,折2.1亩(其中,林地地类商品林、森林类别乔木林地共1267平方米,折1.9亩;林地地类公益林、森林类别竹林地共165平方米,折0.2亩)。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文的委托代理人王**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2024森林督查二期384-1、387-3、388-3、389-3、389-3-1、389-3-2、344-1、333-1、333-1-1、322-4、322-4-1、348-1、349-1号细斑临时占用林地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143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商品林乔木林地用途面积126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38010元,即1267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38010元;
2. 处恢复改变公益林竹林地用途面积16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9900元,即16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9900元;
3. 处恢复林地面积143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7184元,即1432平方米×8元/平方米×1.5=17184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65094元,大写:陆万伍仟零玖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