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38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富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D4AU9U32
法定代表人:田祥华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襄沙大道(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2804室)
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22日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龙驹村6组(小地名:偏岩子)和清溪镇丰收村8组(小地名:杨柳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宜涪高铁重庆段站前五标1#斜井弃渣场通行道路及护坡,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共3.2306公顷,其中1-1、1-2(1、2)、1-3(1、2)、1-4、1-5、2-2(1、2、4、5)、2-3(1、2)号图斑面积共1.3732公顷均为其他单位行为,另案处理;剩余图斑面积共1.8574公顷系你单位行为。其中2-1号图斑占用非林地面积1.4607公顷;2-4-2号图斑占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矢量数据范围0.2441公顷;2-2-3、2-4-1、2-5、2-6号图斑为你单位施工造成的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共0.1526公顷,即1526平方米,折2.3亩(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94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565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824平方米,商品林竹林地43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祥华的委托代理人吴**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清溪镇丰收村8组、南沱镇龙驹村6组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该项目是重点公益性民生工程,且你单位初次违法,并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1526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毁坏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9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880元,即9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1880元;
2.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乔木林地面积56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5650元,即565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5650元;
3.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灌木林地面积82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944元,即824平方米×12元/平方米×0.5=4944元;
4. 处恢复毁坏商品林竹林地面积43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30元,即43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430元;
5.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52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104元,即1526平方米×8元/平方米×0.5=6104元。
以上五项罚款合计19008元整,大写:壹万玖仟零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