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镇武陵山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449D
法定代表人:张映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镇学府路6号
接部门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镇茶园坝社区1组至5组(小地名:锅铲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人行步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0.3784公顷,其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992公顷,即2992平方米(其中,1、2、3-2、3-3、6-1、6-2、7、8-1、8-3、8-4、8-5号小斑共2576平方米系他人所为,分别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涪陵林业函〔2025〕282号以及另案处理 涪林业罚决字〔2025〕68号;剩余3-1号小斑416平方米系你单位修建人行步道所为);毁坏林地792平方米(其中,5、8-2、8-6号小斑共748平方米系他人所为,已另案处理 涪林业罚决字〔2025〕68号;剩余4号小斑44平方米系你单位修建步行路所为),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地类均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映的委托代理人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历年影像图、《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武陵山镇茶园坝社区1组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从旧兼从轻”,该案处罚依据新旧法兼顾,你单位对毁坏林地44平方米(折0.06亩)未达新法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460平方米(416+44=460)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改变用途林地(41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4160元,即41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160元,大写:肆仟壹佰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