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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答: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问:如何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答:
答:1. 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 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3.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
答: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
问: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牌匾)有效期是多少?
答:
答: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或牌匾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
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如何分级的?
答:
答: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划分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各分一、二、三、四、五个等级, 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问: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
答:(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
问: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
答: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