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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195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函〔2022〕28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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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48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2〕90号)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计划的请示》(涪农委文〔2022〕82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资格、补助资金额度及数量

   (一)项目申报主体资格

1. 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的合作社,仅限于已评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申报。

2. 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的合作社,仅限于已评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申报。

3. 申报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的合作社,仅限于已评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申报。

4. 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的农场,经营规模须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5. 未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有税务违法记录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信息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

   (二)项目补助数量及资金额度

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项目补助数量共36个,财政补助金额共230万元。其中,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16个,财政补助金额为150万元;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20个,财政补助金额为80万元。项目补助数量及资金额度具体如下:

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7个,共计补助84万元;

2.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7个,共计补助56万元;

3. 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2个,共计补助10万元;

4. 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20个,共计补助80万元。

二、项目补助资金扶持范围

   (一)支持发展产业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发展产业需要购置的生产设施设备,但已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所购置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得纳入本项目申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报。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公开申报,对申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写进行指导,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可行性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统一报区农业农村委。

   (二)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负责人农业技能培训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三)评审。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站负责对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共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工委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相关要求。一是项目建设须在项目文件下达后进行,完成时间为2022年,请申报单位根据建设时间要求合理编制建设内容。二是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2022年9月25日前,由乡镇街道统一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215办公室。联系人:向群,023-72247943;唐杨,023-72247943。电子邮箱:1832102962@qq.com。


附件:1. 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条件

      2. 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3. 项目备案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

申报条件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局正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的合作社。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健全。

   (三)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进行财务规范管理,无违纪、违法情况发生。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经济实力强。成员出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一是合作社具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带动贫困户和非成员农户增收突出。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七)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局正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的合作社。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健全。

   (三)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进行财务规范管理,无违纪、违法情况发生。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经济实力强。市级示范社成员出资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一是合作社具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带动贫困户和非成员农户增收突出。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七)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局正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合作社。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健全。

   (三)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进行财务规范管理,无违纪、违法情况发生。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经济实力强。成员数量原则应达到50人以上,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能促进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合作社成员收入要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七)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 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 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2. 畜牧类。

3. 蔬菜类。种植面积30亩以上。

4. 柑橘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5. 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6. 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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