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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617568/2021-0030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标题
  • 重庆展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人社监罚〔2020〕2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展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人社监罚〔2020〕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展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62N61J

法定代表人:李春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新兴路156号

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

刘来福、丁心平、丁光万、曾江生、喻敏华、何林书、符银川和梁经波等8人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至8月5日期间向我局投诉,诉称在你公司从事木工、灰工、贴皮工和漆工等工作,你公司分别拖欠其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3716元、5730元、6858元、12103元、4672元、3748元、3593元和4411.5元,共计44831.50元,请求我局责令你公司分别向其本人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3716元、5730元、6858元、12103元、4672元、3748元、3593元和4411.5元,共计44831.50元。

经查:我局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短信和9月2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送达了涪人社监询〔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我局又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和9月27日通过手机短信和中国邮政EMS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0〕22号),责令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自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逾期仍未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涪人社监罚告〔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涪人社监听告〔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决定对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如果你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涪人社监罚告〔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应权利;如果你公司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涪人社监听告〔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申请,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作出以上告知书后,多次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送达,你公司已无人上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通知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春接受法律文书,均拒不接听电话和拒不回复短信到指定地点接受送达;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你公司注册地送达文书,你公司拒绝听电话导致文书被退回;我局依法于2020年11月10日在你公司住所即经营地进行了公告送达。截止2021年1月18日,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你公司已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拒不履行涪人社监令〔2020〕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逾期未到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及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缴纳罚款,将罚款缴纳凭证返回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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