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废止《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八个单位关于印发对严重欠薪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决定
涪陵人社发〔2025〕7号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人力社保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八个单位关于印发对严重欠薪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涪人社发〔2017〕11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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