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商务发〔2025〕42号
涪陵高新区( 涪陵综保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商务发〔2018〕70号)、《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商务发〔2020〕46号)、《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国际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商务发〔2020〕158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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