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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涪陵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的问答
日期: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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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

答: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二、为什么要划定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

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三、请问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吗?

答:不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请问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其他活动吗?

答:不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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