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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涪陵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日期: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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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涪陵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作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涪陵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均要求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三是依法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效能的现实需要。

二、文件制定过程

对全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实地勘测,根据测绘情况、保护级别、周边情况等草拟了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以书面函形式向属地镇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文化旅游委征求了意见,经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形成《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涪陵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三、文件适用对象

全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适用本通告,包括9处烈士陵园,分别是:涪陵烈士陵园、李蔚如烈士陵园、816工程烈士陵园、四川红军第二路游击队烈士陵园、珍溪烈士陵园、龙潭烈士陵园、焦石烈士陵园、同乐烈士陵园、大木烈士陵园;14处烈士纪念碑,分别是:蔺市烈士纪念碑、堡子烈士纪念碑、两汇无名烈士纪念碑、百胜烈士纪念碑、石沱烈士纪念碑、酒井烈士纪念碑、马武烈士纪念碑、惠民烈士纪念碑、太和烈士纪念碑、青羊烈士纪念碑、双石烈士纪念碑、大顺解放军烈士纪念碑、明家烈士纪念碑、增福烈士纪念碑;11处烈士墓,分别是:刘君池烈士墓、张忠明烈士墓、李长银烈士墓、蒋卫红烈士墓、张光㺸烈士墓、郑光宗烈士墓、刘廷彬烈士墓、秦树明烈士墓、李青山烈士墓、夏仲时(夏知千)烈士墓、李世兵烈士墓;2处烈士雕像,分别是:周鑫烈士雕塑、周波烈士雕塑。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依据;二是涪陵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地址、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四至范围);三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五、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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