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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17
  • 主题分类
  • 卫生;疫情防控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准确理解市上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之上,要加强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确保病人及家属充分领会党和国家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视以及对病人的关心,消除病人及家属尤其是困难群众患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治费用的顾虑,确保病人及家属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对院内医护人员加强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培训,做到全体医护人员人人知晓政策、人人掌握政策,并确保医疗保障政策精准执行到位。

二、加强系统建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诊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市上文件要求,及时落实人员、压实责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完成HIS系统新增病种及对码工作,务必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医疗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诊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保患者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费用,出院时及时进行网络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因金保系统、HIS系统原因无法实时结算,以及因征管系统原因个别人员参保信息尚未成功导入不能结算的,治疗完毕后参保人员可先行出院,网络恢复或参保信息导入后再进行结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社保所责任,一是要认真做好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管理,及时向区医疗保障局报送备案信息,确保异地就医人员能够及时进行异地联网结算;二是要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申报,完善申报流程之后及时报送区医疗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将及时进行审核、完成费用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任何与医疗保障有关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医疗保障局进行沟通和情况反馈(联系人:居民医保组:冷兴安,023-87806102;职工医保组:田野,023-87806115)。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一)各区县医保、财政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文件精神。

   (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

   (三)各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做好医保基金预付保障。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诊断和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预付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预付额度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0号)测算基础上,根据诊断和治疗机构的申请,结合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诊断和治疗带来的基金支出增加,综合确定预付额。

   (二)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三)做好医保基金用款申请及拨付。各区县医保部门应及时足额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和清算,做好各项基金和资金用款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各项基金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结算、清算和预付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经办服务工作顺畅快捷

   (一)做好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对参保人申请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登记备案的,要及时响应,提供方便、快捷、畅通的登记备案渠道,确保有需求就有回应。节假日期间,应将异地就医备案作为假期值班重要工作内容。

   (二)及时做好手工审核报销。对参保人未申请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登记备案的,要做好手工报销工作,手工报销费用采取及时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支付,不得拖延。

   (三)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种。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种,医保病种编码为“B99.900”。市卫生健康委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需在医院信息系统(HIS)里新增病种,并作医保病种的对码处理。

   (四)系统原因无法实时结算的应急处理。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保结算时如因医院HIS系统原因无法实时结算,各级医保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可按以下应急办法进行处理:

住院参保人员先及时收治入院,相关费用暂由医院垫付,待网络恢复后,再将其发生的费用重新录入医保系统进行计费和结算。参保人员治疗完毕后可先出院,暂不进行医疗保险结算,待网络恢复后,由医院直接将相关信息导入医疗保险系统,再进行结算。对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先及时收治入院,相关费用暂由医院垫付,待网络恢复后,由转出医院进行医疗保险结算后,转入医院将转院后的费用按医疗保险转院录入系统,重新计费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有效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保障工作;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对参保人疫情防治工作医疗保障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防治工作,领导亲自抓、专人负责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工作和舆情应对,及时化解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诊断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完成HIS系统新增病种及对码工作。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确诊医保患者需准确上传病种等相关医保结算数据。

   (四)各区县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的信息沟通,针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主动了解和监测本区域内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等出现异常变动的,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监测发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药品出现短缺线索,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各区县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李云杰  13*******63

        市财政局       马   琍  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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