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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2-0030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发〔2022〕2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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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对重大违法行为或疑难复杂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设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审委组成

主   任:袁 闯(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王天明(区应急局党委委员)

        卢文峰(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陶  华(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安素军(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  斌(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陈  伟(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区应急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

        熊青云(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委  员:相关科室(队)科长(大队长)或负责人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具体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职责

   (一)负责我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方案的审理;

   (二)负责对案件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决定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负责应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第四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处罚金额符合《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违法事实涉及到多行业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拟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四)拟给予查封或扣押的案件;

   (五)拟给予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案件;

   (六)拟提请区政府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需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涉及处级以上干部处理的案件;

   (八)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对案件法制审核时与办案科室(队)争议较大,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九)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案审委工作流程

   (一)办案科室(队)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件审理申请(应当附送案件相关材料及案情简介)。

   (二)案审委办公室审核并确定是否需案审委审理,需要的应在收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分管案件的案审委副主任批准,由分管的案审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案审委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纪委监委驻交通局纪检组相关负责人参加。

   (三)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应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会并将案件相关资料分发各参会人员。

   (四)案审委会议议程

1. 办案科室(队)或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汇报案情并提出案件审理事项。

2. 参会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逐一、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疑点可直接向参会的办案科室(队)、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有关人员询问。

3. 主持人汇总参会各方意见,集体表决,作出最终决定。

4.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负责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案审委会议制度

   (一)参加案审委会议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无故不得迟到、缺席,原则上要有案审委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人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获批准后可委托其他人参会。

   (二)案审委人员拥有表决权,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会议中提出的各项决定、意见进行表决,最终形成的决定、意见事项要有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赞成方可通过。

   (三)经过案审委决定的事项,作为案件办理执行依据,办案科室(队)必须严格执行。

   (四)严格保密规定,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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