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现决定注销1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详情请见附件)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