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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1-0000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20〕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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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企业、各部门、各村(居):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大力鼓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人士来百胜投资兴业、共谋发展,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特印发《百胜镇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请各单位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扶持

奖励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对辖区注册的物流运输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建筑、房地产和建筑劳务等企业,上缴的税收镇级财政所得部分(不考虑吧区镇财政超收分成因素)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奖励。

   (一)镇级财政所得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给予30%扶持奖励。

   (二)镇级财政所得10-5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40%的扶持奖励。

   (三) 镇级财政所得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给予50%扶持奖励。

以上本级财政所得按财政结算年度计算为准,每季度按本级财政所得的30%核算并兑现一次,年终累计按以上政策规定结算兑现。

二、对招商引资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交纳零星税收个人的扶持奖励办法

对新引资小规模纳税人和交纳零星税收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按上缴税收本级财政所得部分(不考虑区、镇财政超收分成因素)按以下级次给予扶持奖励:即,本级所得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按30%扶持奖励;本级所得10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40%扶持奖励;本级所得50万元以上按50%扶持奖励。扶持奖励按以财政结算年度为单位计算,每季度按30%核算并兑现一次,年终累计结算兑现。

三、扶持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报。由注册入驻企业或纳税人向招商办书面申报,并提供纳税发票及有关佐证材料,填写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招商办接到企业或纳税人申请后,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票据及银行账户复印件分别建立台账,并根据提供的依据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政府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管招商的领导签注意见。

   (三)审核。由招商办将企业或纳税人提供的依据及书面审批表报到镇财政办,镇财政办接到后及时到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核实本级财政收入情况,提出兑现扶持奖励优惠政策综合审核意见,报分管财政的领导签注意见。

   (四)审批。镇财政办审核后,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兑现金额超过1万元的,提请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五)兑现。镇财政办根据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的意见和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资金兑现支付。

四、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百府发(2019)51号《百胜镇招商引资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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