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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18-06-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18〕9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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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镇属各部门,镇辖各单位:

   《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于 2018 年6月 5 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百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于本镇区域外投资者前来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含收购、参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从企业开业之年起,第一年(以开办之日至次年,下同)至第三年企业上缴增值税镇级分成部分的 60%,由镇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增值税镇级分成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对辖区新办的物流运输业、商贸流通企业(含原招商引资企业)全年税收未达到20万元的,镇财政不予奖励,税收达到20万元至50万元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税收达到50-150万元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时,依法定税率交纳契税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六)新办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办理征地手续后,由镇财政奖励其所缴(镇级分成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50%,支持企业发展。

   (七)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申报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含各类投资补助、贴息补助等)。

   (八)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镇党委政府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办理。

   (九)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由镇经济服务所等单位协同企业办理有关申请、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十)镇党委政府每年对在我镇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将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

   (十一)本政策施行之后,若国家和市区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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