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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3-0002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10-03-0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畜禽养殖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10〕4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畜禽养殖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日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畜禽养殖

区域划分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涪府发〔2009〕92 号)的规定及要求,结合百胜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 年9号令)、《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 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百胜镇场镇规划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拟定旅游区,国家森林;长江沿岸以及百胜镇辖区内的溪流;已经达到养殖饱和密度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已经建成多个养殖规模场的区域;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执行皿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政府规定适养的区域。

   (三)畜禽适荞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一)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限葬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等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三)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四)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四、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

   (一)禁养区的划分

场镇及人口集居地:百胜居委以及百胜场镇、永安场、双河场、丛林场。

水源保护区:长江沿岸的广辐村1社,八卦村1、2、3社,紫竹村1、8社;百胜水库水源保护区隆兴村2、3、7、9、12社;紫竹河流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紫竹村2、3、5社,新河村1、3社);珍溪河流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太平市村1、2、3、6社,花庙村2、4社,双河场村1、2、3、6、7社,三台村1、4、5社)。

森林植被及旅游保护区:中心村7、8、9社。

   (二)限养区的划分

已经建成多个养殖规模场的区域:中心村、桂花村、回龙村。  

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紫竹村、新河村、太平市村、齐曲村。

   (三)适养区的划分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附件:涪陵区百胜镇畜禽规模养殖三区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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