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11-08-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11〕32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涪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涪民政发〔2011〕109号)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涪陵区百胜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0日        



涪陵区百胜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

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3-5月。

为规范我镇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和《重庆市涪陵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救助前期准备工作及时限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村(居)应分别组织力量对辖区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按规定时限书面上报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需上级给予冬春救助资金补助的,应按规定时限上报资金申请。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

1. 会同辖区社组长逐社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需救助情况底数。

2.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村(居)根据受灾户申请情况同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制作《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同时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生活台账》,并将《受灾人员冬李数助情观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于8月2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

   (二)镇人民政府

1.接到各村(居)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后,会同镇农业、水利、政府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全年灾情及灾害分布情况进行会商。对重点受灾的村(居)进村入户进行抽查,抽查村(居)数不低于全镇村(居)总数的15%。

2.根据会商、抽查结果和各村(居)上报的情况,对辖区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做出统计、评估。制作完成本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本级救助方案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一并于9月10日前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上报区民政局。

二、冬春救助资金拨付及发放

镇人民政府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和资金总量,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于区级下拨资金到账后10日内组织发放到受灾户。其基本程序是:

   (一)各村(居)民委员会

1. 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范围内公告;公告后无异议或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等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建立救助台账。

   (二)镇人民政府

1.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等资料和救助台账进行审核确定后,制作《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资金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

2.建立工作台账,并确定救助对象,再根据资金总量逐户落实救助金额后,以户为单位制成《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助款物安排数量等情况。

3. 制发救助卡。《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是受灾人员领取冬春救助款物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数量及时间、地点等。各村(居)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和镇拨付的资金总量确定受灾人员救助金额,同时以户为单位填制已经加盖好公章的《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并发放给救助对象。

4.救助资金发放。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居)上报的需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凭《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物资,并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按印。镇人民政府应将救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镇人民政府凭受灾人员领款签字按印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做财务记账凭证。救助资金纳入涉农资金邮政储蓄“一卡 (折)通”通过银行发放的,发放单位凭银行发放凭据做财务记账凭证。

三、冬春救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资金拨付进度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各村(居)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救助效果。

1.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限发放资金,督促检查所辖的各村(居)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公示制度、一帐一卡一册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每年确定5-10个村(居)实施重点抽查监督。同时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资金发放情况,并反馈救助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填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的每月10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四、附则

   (一)冬春生活救助方案主要内容:本镇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等。

   (二)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实际安排救助资金总量和救助物资主要品种、数量;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人均救助数额,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及救助图片等。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区民政局统一规定样式,并安排印制。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