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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4165/2024-00022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崇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04-03-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实行奖励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崇办发〔2004〕2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实行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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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单位、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崇义辖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条 街道设立计生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可以采取书信、 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辖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非法施行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等恢复生育手术的;

   (四)利用B超等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性别的人工终止怀孕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九)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二)计生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十三)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五)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六)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 按信访处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 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区计生委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由街道计生科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街道计生科给予相应的奖励。

举报违法生育收养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街道计生科按每件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给予举报人200元-5000元的奖励。

   (一)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不含20000元)-30000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不含30000元) -40000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不含40000元) -60000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不含60000元) -100000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七)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举报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其他内容经查证属空的,可给予50元一次性奖励。

举报所需奖励经费在计生事业经费中开支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被计生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街道计生科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对群众举报应由街道计生科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以及有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政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政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街道计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 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崇义街道计生科举报电话:023-72270732

崇义街道信箱:涪陵区潘家巷1号

崇义计生科举报接待室:崇义街道计生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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