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社区居委会,青龙湾移民小区管委会,街道各部门:
《崇义街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具体办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义街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
具体办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结合崇义辖区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及工作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成立崇义街道低保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居民低保申请进行审核。
组 长:曾 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李道林(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潘黎明(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鲍志坚(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街道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监察办全体人员。
(二)建立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全体社区居委干部及辖区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和居民代表为成员(人数9至13人), 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金额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低保工作流程
户主申请→社区居委入户调查→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社区居委张榜公布→街道审核(先由街道社保所进行审查把关,再提交街道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材料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 再张榜公布→按月发放、按季调整。
(二)低保办理时限及程序:
1.低保申请对象在每月1日-5日将申请书和所需证明材料交给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下月低保(逾期延至下月办理)。
2.每月6日-18日社区居委须做好下月新增、停发对象的入户调查(3、6、9、12月包括对已保对象的复查、调整,并对复查、调整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填表、民主评议,张榜《通告一》,公布社区民情评议结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张榜《通告二》公布本月经区民政局审批通过的新增低保对象。
3.每月19-25日,街道办事处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下月低保新增、停发、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的书面结果和各类表格连同本月低保金发放名册及各类报表上报区民政局。
(三)低保金领取办法
1.低保金发放时必须坚持享受对象户主本人在三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确因特殊情况,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持本人身份证经居委干部验证属实)后方可领取。
2.孤老、重残、重病卧床享受对象可由亲属、邻居代为领取或由工作人员发放到户。
3.发放之日起,享受对象无正当理由,三天内没有领取的,属于自动放弃领取当月低保资金,逾期一个月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享受资格。
(四)《低保证》季度审核要求
1.《低保证》实行季度审核,未经审核,加盖低保审核章的《低保证》无效。同时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的1-10号内为《低保证》季度审核时间。
2.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于上述时限内将《低保证》收齐审核。未经审核的《低保证》不得领取低保金。
3.《低保证》必须妥善保管,如《低保证》发生丢失,按以下程序办理。首次丢失《低保证》的,必须书面写出丢失原因并在《涪陵日报》上登报宣布作废,凭登报收据按相关程序补办《低保证》;再次丢失的,除登报外,还应写出深刻检讨,按上述程序补证;三次丢失《低保证》的,应取消低保资格。
三、加强低保工作管理
(一)严格申报制度
1.对户口、居住地都在崇义街道,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每月及时办理。
2.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同在崇义街道辖区内的,坚持到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对户口在崇义的,居住地不在崇义的申请对象,申请人必须到崇义社保所领取调查公函,由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调查内容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受理低保申请。
4.对户口在崇义的,居住地不在涪陵辖区的不受理低保申请。
(二)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1.街道社区科、社保所每年不定期的至少做到四次下居委检查低保金发放情况,坚持申请对象户主(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持本人身份证、签字、盖章领取制度,杜绝冒领代领现象。
2.坚持每季度一次低保复查、调整制度。复查工作采取社区居委自查和街道办事处抽查相结合,对生活达标、死亡,户口变动和生活极度困难的享受对象,按政策要求及时作出停发,调整处理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3.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低保问题,社保所、社区居委应认真做好记录,十天之内必须安排人员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查证落实,当月内作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
(三)加强低保资金管理
1.社保所对上级划拨低保款在农行开设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2.低保资金必须按月按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坚持专款专用,落实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予以挪用、克扣和挤占。
3.每月按时将低保发放花名册和低保金专用账户上的余额上报区民政局核对。
四、严肃低保工作纪律
涉及低保管理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在办理低保中收受贿赂的;
(五)在低保户中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