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保护和改善辖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乡属范围内的所有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包括大木污水处理厂、各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等(附件)。
二、工作职责
(一)乡政府职责
1.负责委托专业运营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2.负责制定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和办法;
3.负责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4.配合开展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工作;
5.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核定和拨付工作;
6.负责除运营单位管理范围外的管网维护维修。
乡经发办、纪委、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服中心、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运营单位职责
1.配置满足污水设施运营要求的操作人员,污水处理厂按厂站规模进行人数配置,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和人工湿地配备1名全职运行操作人员;
2.负责对污水处理操作工持续培训;
3.负责受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到排放标准、污泥按规定处理;
4.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配合上级单位来访迎检工作;
6.其他运营工作。
(三)村(社区)职责
1.落实1名村级管理员;
2.观察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
3.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立即反馈。
三、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件: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明细表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