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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958923399/2025-000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木乡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大木府发〔2025〕2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规定,经2025年6月25日镇人民政府第2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大木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木府发〔2021〕107号)、《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24〕2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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