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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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大木府发〔2025〕20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规定,经2025年6月25日镇人民政府第2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大木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木府发〔2021〕107号)、《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24〕2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公文字号

备注

1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大木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木府发〔2021〕107号

废止

2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木府发〔2024〕29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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