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大木府发〔2025〕20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规定,经2025年6月25日镇人民政府第2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大木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木府发〔2021〕107号)、《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24〕2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涪陵区大木镇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文字号 |
备注 |
1 |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大木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大木府发〔2021〕107号 |
废止 |
2 |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木府发〔2024〕29号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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