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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3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17-12-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17〕141 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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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乡辖各单位: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鼓励广大人民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人民安全稳定,鼓励广大人民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向镇政府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书信或直接向镇政府举报。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乡政府举报电话:023-72128039(党政办) 023-72128062(安监办)023-72129110(大顺乡派出所)

通信地址: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08111

第四条 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政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奖励形式为现金(人民币)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乡政府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相关情况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乡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政府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10日内,乡政府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第一)举报人,由乡政府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协商确定,各举报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举报人有权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向乡政府进行质询、监督,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查处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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