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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16
  • 主题分类
  • 物流(邮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11-04-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鼓励物流运输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马府发〔2011〕6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鼓励物流运输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 号:

镇辖各企业:

   《马武镇鼓励物流运输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马武镇鼓励物流运输企业

发展壮大奖励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培育壮大物流运输企业,进马武镇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注册在马武镇的所有 自开票物流运输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 陆上物流类企业

1.凡已经取得自开票资格,并能按时、足额纳税(不低于警界值)的陆上运输企业,公司增加运力(以车辆核定载质量为准)补助标准为500元/吨,满20吨以上申报一次补助;

2.截止2011年3月1日,凡在该日期以后取得自开票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0元。以基数60吨为标准,取得自开票资格时多余吨位按上一条计奖;

3.政府将对纳税贡献大、吨位规模大的企业在年终予以表彰奖励,具体以相应的考核表彰办法为准。

   (二) 水上物流类企业

1.凡水运企业运力达到2000吨(净吨位)以上,并能按时足额纳税的企业奖励5万元; 2000吨以上的每增加1000吨奖励2万元。

2.通过光船租赁或者租用船只达到奖励标准的,在通过税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足额纳税的,根据纳税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四、奖励方式

1. 达到上述奖励标准且能足额纳税后即可按标准一次性兑现相应奖励。

2. 获得奖励的物流企业在获取奖励的最高标准后,应当保证经营规模和纳税定额不能下降。如果不升反降的,从今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中扣减相应的比例扶持资金。以运管、车管、税务认证为依据。

3.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每季度向经发办报送一次企业经营规模和纳税额的相关材料。

五、奖金的使用

本办法所核发的奖励资金为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企业只能作为扩大生产规模,做好企业安全工作的投入所用。否则,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中扣减相应比例的扶持资金。

六、奖励的审核

由镇经发办、财政办等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镇经发办负责审查考核奖励具体工作。

七、奖励的申报

1. 各企业奖励申报每月一次,为每月的25日到30日。

2. 各企业达到获奖标准之后,应当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然后向镇经发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据证明、车船吨位证明(车船吨位表、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船舶登记证书及营运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镇经发办,一份交镇财政办。

3. 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公司在享受政策后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规模和纳税额不得下降,如果任何一方面下降后,自愿从今后的优惠政策中扣减相应比例的扶持资金。

4. 企业取得奖励后,由经发办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吨位规模必须达到所享受奖励的标准,纳税额以平均数为准,平均数不得低于纳税定额标准。

八、奖励兑现

镇经发办收到奖励申报材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按奖励标准计算出奖励金额,报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九、受奖企业所得奖金应依法纳税。

十、对在申报奖金中弄虚作假的必须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马武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4月11日执行。

十三、涪马府发 [2009]234号文件从2011年4月10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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