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涪府发〔2010〕74号)、《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财务管理的通知》(涪清溪府发〔2014〕14号)、《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涪农委发〔2017〕185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简化审签报账程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行专人管理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报账工作,村级报账员原则上由村综合服务专干担任,各农业社报账员原则上由社长担任,对个别社长不能胜任的,必须落实1名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换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由报账员负责资金收付、报账等工作,其它人不得经手。
二、各类资金管理及报账流程
(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类资金管理
1. 1万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和投资概算,明确资金来源,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书上签字,并向镇政府申报,经行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2. 社级需召开社员代表和村支两委及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会议, 村级需召开村支两委及财务监督委员会参加的会议,且讨论通过形成相关会议记录,参会人并在此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
3.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4. 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应由主管部门、村支两委及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与验收和计量。
(二)分配到户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凡是村社集体各类补偿收入,按照规定属于集体资金部分,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不得分发到户。对涉及分配到户的专项资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划拨管理:
1. 分配资金的流程:农业社提出分配方案→村支两委审查签署意见→社员代表大会(资金额度较大、涉及面广的应召开全体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公示(不少于5天)。
2. 报账时除提供资金分配到户花名册(含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分配金额、银行帐号并制作电子版)外,还应提供相关会议讨论记录及相关照片。
(三)公务类资金支出管理
各村社应执行 “三个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类开支,没有政策依据不得向村社干部发放任何误工费及补助,坚决杜绝公费旅游。
(四)集体复垦资金管理
集体复垦资金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接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1. 农村道路、水利(包括人畜饮水)建设及维护;
2. 农村土地整治及后期管护;
3. 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 村容村貌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议定的其他公益事项。
(五)报账流程
经办人签字→村(居)综合服务专干审核签字并注明资金支付来源渠道→村支两委联席会、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监督委员主任签字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村委主任签字→财务代理中心会计审核签字→财务办主任审核签字→分管村社财务领导签字→出纳报账。
(六)其它相关事项
1. 备用金管理
每个农业社备用金最高额度为1000元、每个村委会备用金最高额度为3000元。
2. 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必须进入镇财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坐收坐支。镇财务代理中心将每季度活期存款利息分配结算到各集体经济组织账上。
3. 票据管理
各村社发生商业类支出应取得原始、真实的票据;工程类支出应是正式工程发票;分配到户类支出应是标准自制表格;集体复垦资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税务或财政票据,向村民支付劳务费(整体劳务承包除外)应有村民签字确认的用工清单和领款凭证;其他支出应是代理中心发放的专用票据。不准出现“白条”入账。
4. 及时报账
每个月20日至月底为集中报账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其余时间不予报账。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当月发生的支出及时报账,不得拖延和突击报账。
5. 定期公示
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镇财务代理中心将在1、4、7、10月10日前将各村社财务收支情况公示表下发到各村(居),各村(居)必须在15日前公示上墙,同时在20日前将公示照片上交镇社会事务办和财务代理中心。
6. 查账审批
对群众要求查阅村社详细收支凭证的,各村委会应组织群众选派懂得基本财务知识的代表组建5人以下的查账小组,同时查账小组要提出查阅的重点内容和大致金额。审批程序如下:农业社或群众代表提出查账申请→村支两委审核同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重大资金由主要领导审核→代理中心查账。查账时,各村报账员要全程协助查账小组查账。
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荒山、荒坡、山坪塘等集体资源处置时应由村社提出处置方案,经驻村组长和驻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再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进行处置。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