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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6202892Y/2023-0002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珍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3-09-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畜禽养殖区域方案的划定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珍溪府发〔2013〕40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畜禽养殖区域方案的划定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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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属(辖)各部门,各养殖场业主:

为认真贯彻执行涪陵府办发〔2013〕165号、168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五大行动”,加强农村碧水绿地和田园生态环境建设,畜禽粪便、粪水、废渣成了最大的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大事,按照渝府发〔2007〕103号、渝府发〔2008〕153号、涪府发〔2009〕92号、涪环保发〔2012〕60号、涪陵府文〔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和水体环境,决定重新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域的划定

   (一)禁养区的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Ⅰ级保护区,含白洋沟水库、八一水库、深湾水库、刘家水库、石柱槽水库、杉树湾后槽地下水源地(含原杉树湾水泥厂出水孔水源)、万灵村坪上大塘水源地以及辖区内其它饮用水源和纳入规划建设的饮用水源水库(塘)。一级水源保护区陆域纵深范围是: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边界外延伸30米内的陆域。上述各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以内的区域均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珍溪镇第二水厂水源地长江白木溪段保护区范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保护区域纵深范围为三峡水库175米淹没线上珍溪段集雨面积以内的陆域范围。

2.珍溪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含仁义、中峰、百汇、永义、杉树湾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居民居住集中区(含移民点聚居区)、医疗、文教(含幼儿园)、工业园区、农民新村建成区及上列区域的规划区等。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水库、溪河、水塘)及其该水域上200米以内集雨面积的陆域范围。

   (二)限养区的范围

1.长江珍溪段含珍溪河、小珍溪河、渠溪河、盐进溪等175米两岸淹没线以外200米以内的陆域;

2.景家嘴、斗力卷洞桥、灌边、落马洞等河沟、碧溪河及其支流以及自然形成落差的洪水沟两岸洪水线以外200米内的陆域;

3.执行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不包括镇辖区内所有饮用水源地)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三)适养区的范围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具有一定环境承载容量的区域并经珍溪镇畜牧站、建环所、国土所、农服中心、工商所等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确定的养殖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二、畜禽养殖区域的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在2014年12月30日前转产、关停或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大户必须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按重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能一次性存栏规模在25生猪当量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所(户)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当量计算标准为:1生猪当量=1头商品猪(25公斤以上)或10头仔猪、或1/2头母猪、或30只蛋鸡、蛋鸭、兔,或60只肉鸡、肉鸭,或3只羊(鹿)、或1/5头(匹)肉牛、(马),或1/10头奶牛。

   (二)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同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规模。

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局汇同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未按养殖规模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在2014年12月30日前整改并经环保竣工验收。

   (三)畜禽适养区内修建养殖场,应符合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条件和珍溪镇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获准环保、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申办环境审批手续和环评(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执行,凡未进行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严禁建设。

   (五)新建畜禽养殖场严禁选择低洼地、水塘边、河沟边、饮用水源和人居房位置附近。

   (六)未经环保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审批,村社或相关职能部门擅自同意修建畜禽养殖场的,一是追究相关干部的行政责任;二是依法拆除养殖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畜禽养殖场的监管范围

   (一)生猪年出栏25-500头以上;

   (二)奶牛、肉牛年存栏5-100头以上,包括相应养殖规模的羊、鹿;

   (三)蛋鸡年存栏500-10000只以上,包括相应养殖规模的鸭、鹅、鸽;

   (四)肉鸡年出栏1500-50000只以上,包括相应养殖规模的鸭、鹅、鸽。

四、畜禽养殖场的环保要求和污染治理技术指标

   (一)总体要求及七个必须

1.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圈舍必须实行雨污分流;

3.畜禽粪尿必须实行干湿分离;

4.畜禽废渣必须有储存设施和场所,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5.环保治理设施的干粪池、沼气池、沼液池、沼液输送管网等必须确保正常运行使用。沼气池必须产气,未产沼气,形同虚设的污染处理设施,虽然在运行,但未按养殖规模配套治理设施的不予验收;管网必须无破损、渗漏、能直接接入消纳粪污的土地或果园。

6.所有废弃物,必须完全农业利用,禁止设置排污口排入河道、沟渠、水塘;禁止粪便随意裸露倾倒,基本消除养殖场脏、乱、臭的立面感观。

7.粪便处置必须有记录,如:粪便是那些农户或单位运去、数量多少、用途是什么、联系电话等记录。

   (二)养殖当量与治理设施相对应的主要技术指标

1.1头生猪(存栏)需1m2栏舍面积;

2.粮食土地每亩每年可以消纳存栏1头生猪的粪污,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每亩每年可消纳存栏2头猪的粪污;

3.每存栏100头生猪当量,必需建设两个8立方米以上的干粪堆积发酵池;

4.4吨粪便可生产有机肥1吨;

5.每个猪场在污水处理前端必须建设一个2立方米的沉渣格栏池;

6.每存栏100头生猪当量,其污水用作种植业肥料的猪场必需建设两个13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和一个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液贮存池,并配套建设相应的还田还土管网;

7.1头猪(出栏)尿液储存体积不少于0.3m3、厌氧池体积不少于0.1m3、好氧池体积不少于0.01m3

五、依法排污申报

畜禽养殖场、养殖大户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必须据实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按依法核定的数额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是你对公共环境资源的利用,应予以补偿的义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六、环境违法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违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办理,畜禽养殖场应自觉做好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一)养殖场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通过、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二)环保治理设施的干粪池、沼气池、沼液池、沼液输送管网等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或未正常运行使用;

   (三)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

   (四)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畜禽废渣;

   (五)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致使畜禽废渣粪水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等对饮用水源或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凡养殖场对周边造成的环境污染,一是根据“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的原则由养殖场业主负责赔偿,并恢复成环境原貌;二是按损害的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法释〔2013〕15号文件和环保法律法规,处养殖场罚款、追究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责任。

畜禽养殖场污染量大、浓度高,如果治理方法不当,不利于治污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坚持以干湿分离为前提、沼气治理为基础、综合利用为根本”的治理原则,实现猪—沼—果(林)、猪—沼—菜(大棚蔬菜)等变废为宝的生态养殖模式。猪场粪便污水处理和利用主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把粪便污水经腐熟、发酵后用于种植业,采用生态循环利用的模式,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此《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涪珍溪府发〔2012〕476号文件同时废止。

工作联系电话:镇党政办公室:72172053; 建环所办公室:72172710。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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