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涪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涪陵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级层面
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 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组建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二)乡镇(街道)层面
乡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涪陵高新区、各工业园区发生自然灾害,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三)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或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的自然灾害时,所在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前置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五)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本区行政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涉灾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
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应急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急办每日上午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有关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3. 发生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进行初报灾情;区应急局汇总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上报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 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属地乡镇(街道)应急办报告灾情,乡镇(街道)应急办要及时收集本辖区内的所有灾情信息(含图片),并报区应急局,信息报送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区应急总指挥部要健全完善1+7+N的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和Ⅳ、Ⅲ、Ⅱ、Ⅰ四级,共五级。
(一)未达到级别(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
未达到级别响应由事发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级预案。
(二)Ⅳ响应
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户或300间以上、300户或9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下同)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重点保障乡镇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4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户或900间以上、600户或1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户或1800间以上、1000户或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区慈善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户或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减灾救灾、灾害救助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政府组织协调驻涪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区慈善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六)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七)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灾害救助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局。
2. 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本乡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3. 区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
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或其财政所、应急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商务委保障粮食供应。
6. 受灾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三)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对本地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2. 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5.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财政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巨灾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1. 区、乡两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 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区域中心库为支撑、乡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着力打造区域性中心场镇物资储备库,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物资库(室)标准化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区域性应急辐射等方面需要。
2. 按照市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区应急局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各行业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和先期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完善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巡查,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3. 认真落实市应急局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推进应急物流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绿色运输通道,快速、精准调拨、运输、发放救灾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2.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和相关灾情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建立覆盖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的互联互通的灾情共享机制,形成全区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街道)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应急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 加强全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 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 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等,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八)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演练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涪陵府办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 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 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