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96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2〕10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26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等5个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9〕10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223号)、《关于印发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7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2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代编部门预算组成;转移支付预算由已落实到具体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和财政代编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单位要根据历年以及当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区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或乡镇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乡镇)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区级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实施单位(乡镇)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区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上级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和区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区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乡镇或下级单位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下级政府或下级单位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未商区级财政部门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乡镇提出的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乡镇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以及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级财政部门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和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在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乡镇不得制定涉及减少区级预算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得影响区级和区与乡镇共享收入的征收,不得要求区级配套相应支出。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乡镇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区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区级预算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区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区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区级财政部门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区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区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区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追加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或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财政部门收到区政府批示或收到预算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后,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区财政部门应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公开评审或财政投资评审,将其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乡镇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决算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乡镇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乡镇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区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级财政部门对区与上级、区与乡镇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乡镇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二十七条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区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与上级、区级财政部门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和区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在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区级审计机关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乡镇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等对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决算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区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经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区级财政部门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区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区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区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以及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应按具体项目公开;

   (三)政府债务、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区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区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

   (三)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区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设立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将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区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预决算编制环节对涉密科目和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区级保密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各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等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区级财政部门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乡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升预决算公开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年初预算编制和年度中预算安排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审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区审计机关等监督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专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人员参与。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年初预算公开评审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年度中预算安排公开评审视情况开展。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中预算安排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区本级支出和对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预算单位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预算单位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根据评审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分为年初部门预算公开评审和年度中预算安排公开评审两类。年初部门预算公开评审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年度中预算安排公开评审实施专项评审。

第九条 年初部门预算一般性项目公开评审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级财政部门汇总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年初部门预算重点专项和年度中追加预算公开评审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级财政部门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专项评审程序。

   (二)项目陈述。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项目陈述意见和区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经费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十二条 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未通过”三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直接纳入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按相关程序报批实施。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预算范围,按相关程序报批实施。

   (三)“未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情况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评审资料,评审组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提供。评审内容、评议结果在未经审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谈论或泄露。涉密项目根据保密工作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中央和市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部门(单位),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收回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后继续安排区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

第四条 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牵头,梳理各区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对于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区级部门(单位)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按规定统筹。

第六条 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次年继续安排区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次年仍未使用完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对科研等国家、市上和区上有特别规定的专项,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区级部门(单位)按照要求交回财政统筹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区级财政部门重新申报,履行规范程序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从严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本级财力安排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

检查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区级各部门、各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区级部门)的预算安排,以及区对各乡镇的转移支付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区级部门和乡镇的,应统一纳入区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挂钩机制分为与部门预算挂钩、与转移支付挂钩、与政策和项目预算挂钩三类。

第四条  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区级部门和乡镇,又要惩罚约束落后区级部门和乡镇。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区级部门和乡镇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对区级部门和乡镇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乡镇的绩效评价并提出调整方案,负责预算安排挂钩的具体实施。区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分档原则进行归类分档评价。

第六条 区级部门按部门性质分为党群、政府、其他3类开展评价,乡镇按统一标准开展评价,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

第七条纳入挂钩机制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区级以上各类审计结果,以审计机关发布的正式审计结果为准。

   (二)绩效评价结果,包含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区级部门、乡镇自评结果和区财政局正式评价结果为准。

   (三)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的结果,以财政部门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通报等为准。

第八条按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两类分别排名计分。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区级部门综合评价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自评结果和区级财政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共性指标的评价结果作为基础得分,区级及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区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分和扣分项。综合考虑区级部门审计和重点绩效评价覆盖面的实际,可将区级部门的得分排名分为开展专项审计和重点评价类、未开展专项审计和重点评价类。乡镇综合评价以审计结果和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各占50%。单项评价:每年可以结合当年的管理改革和监督检查重点,选取1—3项核心指标,每项按100分总值单独计分排名。

上级部门的各类专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的通报结果,已在上述结果中出现或情况相似的不重复计分;新出现的情况作为单独加分或扣分项。

第九条 综合评价每年分别取得分靠前和靠后3—5名的区级部门、乡镇进行奖励和惩罚。得分排名靠前但综合评价、单项评价分值低于85分的区级部门和乡镇不予奖励。得分排名靠后但综合评价、单项评价分值高于85分的区级部门和乡镇免于惩罚。

第十条 区级部门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5%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级部门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1%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乡镇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50万元。

乡镇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15万元。

第十一条对区级部门的奖励,区级部门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部统筹用于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对区级部门的惩罚,扣减其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

对乡镇的奖(罚)金全部纳入区与乡镇两级财力结算办理。对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项目问题,还应同时按照整改要求和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问题项目属于非必须项目的,还应通过腾退调整等方式,缩减该项目支出规模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 将审计和重点绩效评价问题分为4类,每类问题扣分分别设置基准分值,在同一问题下根据严重程度分别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进行排位,并按功效系数法相应折算得分。A类问题主要是区级部门和乡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B类问题主要是区级部门和乡镇管理不规范,导致财政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C类问题主要是区级部门和乡镇管理、改革工作执行不严格,使管理要求和改革目标不能完全实现的;D类问题主要是区级部门和乡镇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参照上述问题折算计分。

对于区级部门和乡镇屡查屡犯的问题,加计50%扣分,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根据当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拟定当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挂钩指标、每类问题基础分值、计分规则、奖惩数量及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每年9月底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汇总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后,拟定奖惩方案及需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在次年年初预算安排时执行。

属于上一年度期间的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在当年奖惩方案及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报批后才出台的,纳入下一年的结果运用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