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涪陵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涪陵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涪陵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体系见附件1。
当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时,涪陵区政府或授权单位应及时向相邻区政府或相邻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协调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高效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涪陵海事处、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非厅局级)。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我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四)专家组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健全和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二)预防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及时发现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查环境安全违法行为;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升职工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警
1. 信息收集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相互通告。
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区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区县。
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
1.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及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导致次生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72899929)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信息的,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告,初判为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审定后在4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前期处置并掌握准确信息,区政府审定后,30分钟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县影响的。
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 信息续报
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局、区交通局、海事处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领导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并启动区生态环境局Ⅳ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由事发单位及乡镇街道开展先期处置,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敏感区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扩大,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分配救援任务,疏散群众,查明原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委、区公安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陆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长江流域、乌江流域水上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涪陵海事处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局、涪陵海事处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准确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善后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区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区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六、应急保障
(一)救援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五)保险制度
区生态环境局要鼓励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工作,为环境风险企业提供保险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别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公众环境应急防范意识。
(二)预案演练
区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三)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上述分类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的事件、事故,可能演化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的不受上述分级的限制。
(二)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四)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体系
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4.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图
5. 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通讯录
6. 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7. 涪陵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单
8. 涪陵区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单
9. 涪陵区相邻区县值班电话
10. 涪陵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登记表
11. 交通、船舶、码头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12. 液氯(氯气)泄漏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13. 盐酸泄漏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14. 硫酸泄漏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15. 液氨泄漏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16. 苯泄漏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